2011_12_30營建署都市更新檢討座談會影片之三重大同南路都更案(部分陳情聲音檔連結+逐字稿)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dN009GDbPU


 


居民許素華:我只要回應張金教授的那句話「都市更新成功失敗是看有多少居民住回原地」,我們社區是全部不能搬回去住,我有意見我被告「拆屋還地」,我還付不起訴訟費還要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幫忙(而建商找來對付我們居民的,則是鼎鼎有名曾經幫阿扁總統打官司擔任阿扁總統辯護律師的洪貴參律師)。我們一開始公辦民營都更,那是政府的策略方法,我們根本就無法提意見啊,這樣的(都更)結果是徹底失敗,因為剛才 張 教授說「都市更新成功失敗是看有多少居民搬回去住」,我們社區沒有一個可以。我們基地有三千多坪,而且是政府自己找我們推都更的,他也沒告訴我們沒推成功會怎樣,而且沒推成功的原因竟然是政府公開評選出來的實施者(即本公辦都更案最優投資人樺福建設)去法拍我們的基地,然後我們也不知道拍()了會怎樣,拍定人(亞青建設余建華)跟我們說沒關係叫我們撤銷公辦都更,然後跟他合作民間自辦都更,我們想說誰推都一樣啊,公辦民辦(都更)都一樣啊,只要讓我們繼續居住在原來地方就好。沒想到拍定人(亞青建設余建華)達到(叫居民撤銷公辦都更)目的之後,他把土地轉賣給另一家建商(圓富建設特別助理余玉梅),然後現在該建商告我們「拆屋還地」,為甚麼會有這樣的結果呢?我不曉得我們錯在哪裡?請政府給我們一個答覆,我們到底錯在哪裡?我們住在那邊又不是一天兩天,有的人住一百年,我家是四十幾年,為甚麼公辦都更的結果,我們不能繼續住在原來的地方,還要被告,還要跟我們要「不當得利」的地租租金,我不曉得是誰「不當得利」耶!而且買拍定人的土地的人,他一定會到現場看嘛,他看到基地上幾千坪這麼多人,他會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嗎?而且法院的執行命令送達代收人就是現在告我們的建商(圓富建設),他不能說他是善意第三人啊!我們不是反對都更,是反對讓建商在這個過程中,炒作地皮炒作房價,然後現在的結果是我們家在三重,我騎腳踏車去忠孝橋只要一分鐘,我從小到大,不用出門坐在我們家窗前就可以看到煙火,我們那邊都是低矮平房,一層樓兩層樓,我們家是最高的兩層樓,我們家有「營造執照」還被建商告無權佔有,那政府還有公信力嗎?政府應該保護我們,如果政府不要讓建商暴利,在我們那邊蓋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我覺得ok的。現在的結果是我們弱勢的住戶全部被趕走還要被告,鄰居說,我們對抗不了政府和建商,我們只好拿著補償金走,我就下定決心,我不會走,我一毛錢也不要拿,如果我的犧牲可以讓這個政策改變,我覺得這叫「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我覺得這就夠了,反正人生遲早有一天會死,你拿那麼多錢幹嘛,死也帶不走阿……政府不保護我們這樣對嗎?我們願意付錢阿!他法拍的時候 一坪 才11萬多元耶,我們也付得起、要是付不起那政府可以協助我們貸款啊而且現在建商都是蓋大坪數又高又大,我告訴你沒有人買得起的,只有有錢人才買的起,我覺得應該蓋小坪數的。


 


 


 


張立本:我要回應林(明鏘) 教授,為甚麼這裡是戰場,其實剛剛營建署的朋友講,這是第一次有民眾來這邊,因為我們不斷地發現營建署不斷地在幫建商開輔導會議、在幫他們解套,在公部門遇到問題時營建署也幫他們解套,但是沒有人替民眾處理,所以今天才會有這一場,結果今天辦成這樣子這也不是我們的問題,這是營建署要替民眾辦活動的時候他的設計本身就出了問題,第二點是大家說今天都一直在講個案,但我們要看到說今天正是這個都更條例造成這些個案發生,不是我們,今天是法律造成的,重點是今天政府看待這些法律問題的時候,你一方面又用這種強制性的方式,來影響到居民個人,二方面你影響了之後你說這是你個人的事情,再請你上法院,說這是民主,其實這是不對的,講到這裡。


 


主席:謝謝,我想跟之前一樣,請兩位理事長發言以後,今天第一次的座談會就結束。那當然陳處長說的,可以再辦第二次、第三次。


 


陳虹穎:不好意思我還是要補充一下剛才的狀況,你們說你們清楚了,但我相信你們還不清楚喔!這個案子講清楚我相信也是讓新北市政府今天不是空手而回,他們也會有收穫的。今天 許素華 小姐來自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段,他們那邊有三區,現在有一區居民,他們都更都還沒跑完喔,權利變換都還沒跑完,整區全部都被搬光了,今天我們本來想要每一題每一題好好的討論,例如說同意書的比例計算的部份,因為現在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裡面不只是地主而已,還包括很多無地的人,所以應該把都市更新的討論層次拉高到居住權的層次,因為居住權比財產權更為重要,所以我想今天素華姐的發言很多住戶都會支持,那邊的居民他們寧願是住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他們也願意,因為他們要的是居住權,而不是一個可以買賣的房子,所以容積獎勵辦法裡面因為希望補充這個狀況而制定了delta-F6的違建戶容獎,但以我們真實看見的狀況是delta-F6完全無法落實,他變成建商去塞很多人頭戶去擴充同意比例並且還透過delta-F6取得獎勵容積,但是原住戶完全無法就地居留,反而是實施者決定他們的去留或是領取補償金,剛才 何 老師講到資訊應該公開透明應該上網,但事實上我們遇到更多是阿公阿母他們不會上網,就算會上網好了這些資料都太專業了,真的很需要政府更大力的到各個地方去講,不能只是讓業者跟居民接觸而已,我補充到這邊。


 


主席:你這個例子齁,你可以用書面,我們就附帶在這個會議記錄裡面,給我們參考,我們寄給大家所有專家學者、這些公會來探討,好不好?其實剛才 張 教授說的,我們這個社會上大部分還是真的規規矩矩守法,修法是要防範少數不肖業者。







附錄::


林明教授:主席、各位前輩各位先進,那首先我要先自我介紹一下,因為主席連我的名字都叫錯,表示我們不是他的御用學者。第一個我不是擔任任何職位,我也不是參加任何委員會,我甚麼都不是,但是我教都市計畫法教了十七年。我還搞不懂都市更新條例。今天這個會議呢,我們專家學者的立場是很清楚的,我們是要鞭策他們。但是要針對制度、針對執行的內容來鞭策才有辦法依法行政,不能不理性的一直罵他這樣沒有幫助。不過今天座談會齁,剛剛有提到個案的當事人都在這現場喔,事實上我覺得講到後面的話應該要有決議啦。我覺得第一個,針對個案應該組成專案委員會,針對修法呢,要在內政部成立一個修法委員會,那現在正在選總統,這個時機正好,正好。現在找立法委員、找總統候選人一定沒有問題。不管是哪一黨,這個都市更新都是非常大的議題。因為呢,他的被害人受害人非常的多,連公部門台灣大學都成為被害人。你看看,真是荒謬到極點。這制度到現在已經13年, 我教都市計畫法十七年,我覺得這個條例非常怪異,我是不太懂,各位可能有其他見解,問題很多啊都市更新啊公部門一定要看一下啊,開玩笑!在德國的都市更新根本不能有私部門參加嘛,公部門輔導的,那私部門...那我感謝喔,感謝更新組的陳組長還有我們的副組長,他們努力呢在修改都更條例第九條。因為,公部門參加都市更新只有一條規定而已,總共就兩條規定而已,那現在已經增加九條至二十二。你看!都市更新一開始,他誕生的時候就是一個不良的胎兒,那更不用說呢,不健全,十四歲了還不會走路。那所以說呢,十四歲了這個應該還算是在初期的階段,不可以等這麼久,因為被害人太多了。那警告,你們一定要去重視,所以呢,我覺得針對這些部分,或許我們應該...像我坐在副署長旁邊可是我跟他沒有關係啊,他連我名字都叫錯,所以我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們是站在監督者的角色,跟大家一起談,希望都更制度呢更健全,不是在鬧事,是憑良心在講話的,所以我想說這個部分呢,我先講一下做自我介紹。但是主席說只有五分鐘而已齁,我講到現在呢,沒剩幾分鐘可以講話了,好可惜。我之前跟很多的都市更新的團體也接觸過,那我在台大法扶社服務帶的案件,當事人/都更被害人來我們辦公室呢看得非常多。我們沒有坐在冷氣房裡面都知道這件事情,我們都非常了解,但是我們不在其位,無法為你們講話。那我覺得都更產生問題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制度、一個是執行上的問題,我覺得這個都應該檢討一下。那我先前說呢,你們要很厲害的話,把都更條文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全部寫成修法方案出來。但是一般住戶辦不到,縱使我們蔡志揚律師呢,他也有時間上的限制,所以其實你們可以找很多學法律的人、學政策的人、學土地的人學地政的人,一起來組成一個委員會,來對這一部出生就有瑕疵的法律來做大幅度的開刀。這絕對可以做到的嘛,我先講一部分,你說我是不是亂講一通?沒有,我講仔細怎麼會亂講一通。我講四大制度問題、四大執行問題,啊五分鐘已經到了喔。再給我一點時間。第一個呢,程序不正當;第二個,資訊不透明;第三個,少數人權利保障不足;第四個,公辦都更制度不足。四大問題,至少可以修改三十條以上。我講第一個,什麼叫程序不正當呢?譬如說自辦公聽會,不是聽證會。擺一場公聽會跟聽證會差別太大了。公聽會呢聽聽就好了,可不可以要主席做決議呢?不可能的。聽證會就要做決議。所以公聽跟聽證呢,我們要都更條例全部都改成聽證化,就全都變化了。那民間要怎麼辦聽證會呢?所以公部門要進來嘛!而且公部門跟地主跟權利關係人三角關係,地主是跟所謂民間實施者的地位是對稱的,你必須要把他地位拉到對稱,要怎麼拉呢?要修法啦!要給他非常大的公權力,讓民間的自辦更新會或行政機關可以拉下來,讓兩個可以平衡才可以對抗。這種對抗機制呢,要修法才有辦法。這第一個。程序不正當,甚至呢,送達,依照法律你還採發信主義喔,你沒有收到不管喔,採發信主義是沒收到主義喔,郵局的掛號信呢蓋大樓章算合法送達,這法院判決喔!法院判決啊。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東西喔,這要修改法律啊!第三個,好...不要吵不要吵,我們今天不是來做競選演說的,我們今天是要把一些問題呈現出來,因為在座都是被害人,第一個呢,他的資訊透明化,包括什麼?包括公展、包括撤回同意書的期限等等。現在他的同意書呢變成三合一同意書。什麼是三合一?第一個呢,概要同意書、計畫同意書、權變同意書一次訂給他,而且沒有期限限制,這叫賣身契,這個可不可以規訓呢?可以嘛!加一條就好了嘛!回答期限,這樣主管機關會很傷腦筋..因為,這些政治人物,這些不負責任的政治人物,都要短期的績效,那把都更案件呢,他才有辦法做競選連任,所以對他來講壓力很大齁。所以戰場不在這邊哪,戰場在哪裡呢?戰場在立法院、在總統那邊。想改的話,ok啊,我們現在土地正義法條沒有都更條例喔,只有那三個非常不重要的法律。我覺得不是很重要,那張教授可能反對。我覺得不是很急迫啊,被害人最多是都更跟眷村改建啊,這才是最重要的!都更受害人,上千上萬人,一直到法院設案,一直哭訴啊怎麼樣,我覺得這是資訊不透明。第三個,保障少數人的權利不夠啊,跟剛剛張老師意見一樣,那個發動門檻太低了。十分之一笑話人,事業計畫概要十分之一就可以,我說不可以,他說沒有還有後面的階段,還有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我說不夠!至少要什麼?至少要提高門檻,多少呢?你每個都要最大公約數非常困難,因為這是一個兩方都要互贏的機制,為什麼呢?因為我們政府不管啊,從一開始就不介入都更的主導。這是錯的。都市更新的單元跟地區不能太小,太小就乾脆講合建,那披著都更外衣的合建叫什麼?叫都更條例。那,披著都更外衣是什麼?他有三個公權力,第一個可以拆人家房子,第二個可以拿容積獎勵,第三個租稅優惠開玩笑!民間辦的欸!那這是什麼意思呢?啊我們有審議制啊,你審議的力道夠不夠呢?我們看看就知道了,依照現在是不太夠,因為他力道實在太小了。第四個,公辦都市更新的不足,那都市更新條例只有兩條規定,無法有效操作、修正、執行我們公部門的都更。所以做最多的也是政府、罵最多的也是政府。為什麼呢?因為法條不夠又要依法行政,現在都更是屬於民間跟民間簽的契約嘛,我行政機關沒有一樣介入,那我這邊擺一個讓你一定要介入的,什麼東西呢?都市建築裡面,建築的鄰損紛爭啊,不可以介入?有啊!介入非常強烈啊!你的房子蓋到一半,導致鄰房龜裂的話,會不會讓你凍結建築?會唷!而且還要提存你才可以繼續施工喔!你問他!這不是公親變事主嗎?對不對?公親至少要變事主,公共利益至少要強大足夠呢,公親變成正當的。都更呢,是正當的公親變成事主,說服我們沒有用。說服營建署沒有用,要說服立法委員加油。那這個你們力道夠不夠呢?人多呢,團結力量就大。我想這個戰場不在營建署,營建署是非常小的機關啦。他是三級機關,影響實在太小太小。每天都碰到這種,沒有用,因為他的利益糾葛太複雜!那最大問題,第一個呢,監督不完備,現在他介入都市更新有54條到57條,但是呢,不要忘記,行政機關監督權限裡面的「要件」,就像是居民抗爭啊,可不可以把都市更新讓政府代管?但是目前要件沒有這個規定,居民抗爭成為代管的要件,沒有這個規定。無法接管。大家好好看看要件。為什麼政府不願接管呢?因為他沒有這個要件啊!監督的手段非常複雜,但是呢他的要件:監督代管可以發動的要件太少。第二個,主辦機關呢,民間主辦機關實施者不能組聽證會,因為他不是公務機關,所以他不能舉行聽證會。所以公權力呢要透過法律送他一份公權力。所以他要拆人家房子呢,要透過怎樣?要透過台北市政府核准來拆人家房子。36條對不對?對不對?但是呢,業主借人家芭蕉扇來拆房子。那芭蕉扇借給他的時候,這個規定這個監督機制就會產生一些法律上的不完備。所以監督不當。第四個呢,都市更新審議的管制性不足啊,對於私人企業的紛爭不能介入;第五個呢,公有土地一律參加這要被改,因為台大成為被害人,因為小吃大,小吃大的案子這個台大只有意見而已齁,因為呢,公部門一律參加呢,一律參加喔,開玩笑!我的土地有百分之九十五呢,業主佔百分之五我一定要參加,不參加的話,用二十七條來彈劾你。開玩笑,什麼爛法律,這個叫惡法!為什麼叫惡法?惡法就是要修改他啊。不是罵出來要他道歉啊,戰場不是在這邊是在立法院。立法院溝通過呢,我們副署長組長他們沒有意見。是沒有意見的,他們是依法行政,他們不是什麼他們不是天神哪。所以為什麼要透過制度的修正才有辦法解決制度的問題。可是修改法律呢,曠日廢時,我們今天就要拆了明天就拆了,只有五十天要拆房子,怎麼樣能夠給他們實在的東西?但是呢,我們只能這樣說啦,制度上的不健全造成很多悲劇和歷史上不公平的案件,這要怪我們的立法生態,這個非常清楚,影響的因素非常複雜,我想這個部份團結起來應該很快的時間因為,土地正義三法現在過了阿,只要馬總統說ok就過了啊,沒有問題,快得不得了,土地三法竟然漏掉都更條例,真是天下最大的笑話,為什麼?因為他的被害人實在太多了,被害人太多可以證明一件事情,我們的法律制度有重大缺陷,實際上也有重大的缺陷,古語說亡羊補、猶未為晚,我們知道制度錯了、被害人也在現場都快哭出來了,既然是人,就要有良心今天應該要作成幾個決議,作成都更條例xx小組,找三個候選人簽名,他一定會簽、因為這有選票,第二個呢,要協調台北市政府組成一個個案委員會,來對每個都更個案裡面的不公平現象來作檢討,包括過程中產生的少數人的問題都要協商嘛!第三是輔導地方政府檢討他的都更自治條例我想這是重要的,因為都更不是小街廓,是大街廓、窳陋地區,都市更新只要有幾百平方公尺就可以作啦,太小了嘛!所以我覺得戰場應該是三個地方,第一個是都更條例、第二個是問題個案、第三個是地方政府,這三條作成決議的話,今天各位不會白來。不過我不是主席啦,把錄音帶都刪掉沒關係,提供各位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