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 


    址:(二二○)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


                承辦人及電話:張秀玲(○二)二九六○三四五六轉七一一○


受文者:○○○君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字第0920715461


附件:


 


主旨:為貴住戶提出「三重市大同南路鄰近地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共識書」住戶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來函。


二、本案都市更新適用法令係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劃定三重市大同南路、同安街口北側更新地區,送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公告實施。


三、本案房屋低矮老舊且巷道極為狹窄,有礙消防、衛生與交通安全,居住環境品質不佳,且因土地權屬與土地使用人不同自行改建不易,宜藉由都市更新手段解決,取得計畫道路與規劃開放空間,以改善市容與提供居民好的居住環境。


四、本府期待以扮演一個積極的角色,輔導當地居民完成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案都市更新處理方式擬採重建方式辦理,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五、為能順利推動本案,擬先取得地上住戶拆遷安置共識,由本府參酌民眾意見研擬旨案共識書,並舉辦說明會向住戶說明拆遷安置方案,了解住戶參與意願,作為研擬可行性評估依據之一,分析是否進入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階段,如獲多數人支持填具後,將由縣府辦理公開評選事宜,待評選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後,將進入更新事業計畫研擬與審議階段,辦理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事宜,並提送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六、目前進度為先期作業階段,正著手調查地上住戶意願,且未進入公開評選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本案是否能順利推動尚未定案。有關您的建議將列入本計畫後續參酌。


正本:○○○君


副本: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


縣長蘇貞昌


                        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局長  沈陳成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