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投資實施『臺北縣三重市大同南路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作業須知」



 







































 











 



新聞日期: 93.06.17



發佈單位: 城鄉局



發佈類別: 新北公告





 





 



新聞來源 北府城更字第09304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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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府城更字第0930422112





 



刊登截止日:93.09.16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38901


 


主旨:公告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者,投資實施『臺北縣三重市大同南路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作業須知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及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辦理事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由本府選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三重市大同南路、同安街口北側」,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基地概況說明:本案位於台北縣三重市大同南路一三九巷、一四三巷與一七二巷範圍內,含三重市三重埔段菜寮小段二二五、二二五-一、二二五-二、二二五-三、二二五-四、二二五-五、二二六-一、二二六-三、二三七-二地號及大同南段一三八一-一、一三八一、一三八二、一三八三、一三八四、一三八五、一三八六、一三八七、一三八八地號等十八筆土地,土地總面積為一0,四0四. 五平方公尺 。


三、基本要求事項說明:


(一)計畫內容:廠商規劃設計內容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得由實施者提出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送主辦單位認可後,提請本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進行契約簽定及執行作業。


(二)實施者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如有貸款融資信託時,契約應載明需有貸款人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作專案資金管理,且貸款融資支用時,應依工程完工進度撥款,營造廠如有因故停工,或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為確保工程如期完工,實施者應無條件將工程施工權責,交付貸款人銀行或建築經理公司,或由主管機關處理,以利工程繼續完工。


(三)原住戶拆遷安置計畫處理事宜,由實施者為主體與縣府共同進行住戶協調,並研擬拆遷安置計畫,且提請本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


(四)權利變換鑑價機構須由縣府指定一家(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五)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公益設施要求,至少要達到,1、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用地10%必需臨路土地,並不列入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2、社區活動中心一處,坪數不小於原有面積,樓層地點需經縣府同意。其餘視個案再提供可能性,由主辦單位及委員會決定,以回饋當地社區改善環境及生活品質。


(六)繳納本案基地土地公告現值(扣除道路部份)總價百分之二點五(計新台幣一,三七六萬元整,四捨五入到萬)作為本府推動都市更新的行政作業費(可由押標金轉納)。如核准分期開發,得分期繳納。


(七)都市更新建築規劃設計配置,應考量更新地區土地原為祭祀公業所有,應配合新建祠堂一處以供紀念,規劃地點應經主辦單位同意。


(八)都市更新地區整體規劃,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完成者,實施者如經申請核准得分期實施實施者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得要求主管機關預為審議,以利成本推估及權利變換計畫分配協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研擬,應在四個月內送請審議,逾期未申請核准展延者,或審議期間無正當原因停止作業程序進行三十日以上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委託實施權利,投標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四、實施者開發權利與義務


(一)投標人通過評選擔任實施者後須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在權利方面包括:


1、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送請審議、簽約權利:含與主管機關議約、合作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完成後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送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審議後與主管機關簽定合作契約。


2、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工程施工及完成後經營管理。


3、開發完成時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與契約分享開發成果。


(二)投標人通過評選受政府委託擔任實施者之義務包括,籌措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及相關事項所需相關費用、不參與都市更新分配、及未達最小分配單元現金補償、都市更新開發工程施工、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價值交付、基地地上原住戶拆遷安置計畫研擬及執行完成,及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公益性設施提供、本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實施者其他應負擔責任費用。


五、申請對象及限制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財務條件:投標人須提出下列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1、廠商應提出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則提出設立年度至本案公告時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其具備下列財務條件:(1)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4)最近一年須無退票紀錄。(5)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


2、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至少須有三千萬,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三)開發能力:於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期限截止前曾完成與擬投資開發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十億元。投標人需提出下列開發(經驗)能力證明文件:1、投資或開發經驗:以建物使用執照影本證明者。2、經營或承攬經驗:以委任契約書影本證明者。


六、文件領取時間: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上班時間),至本府祕書室出納課繳交作業須知文件費用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後領取。


七、提送時間及地點:文件應於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十七時卅分前送達台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投標人經評選進入第二階段後應提送之文件,應依主辦單位通知及期限提出。


八、評選程序與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都市更新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及參酌採購法辦理審查作業,第一階段為資格預審和綜合評選,對通過資格預審之合格投標人所提出的更新事業計畫(企劃書)、相關能力證明文件與承諾事標單內容進行評選作業,依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列出優先順序;經評選最優者進行第二階段的議約與合作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並提送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


九、其他:


(一)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案作業須知辦理。


(二)聯絡電話:(0二)二九六0三四五六轉七一0四、七一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