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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記者會擬講稿:抗議營建署為民間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召開輔導會


同樣是社區老舊,跟﹝三重﹞大同南路僅一巷之隔的原國軍眷地「中興新村」(該址現為三重大同南段社會住宅預定地)的住戶就能於95年間在國防部的安排下搬遷到板橋健華營區改建基地上新建好的大樓居住,而大同南路的住戶卻因公辦都更(起始於91年間,撤銷於96年間)沒能推成功,而致被迫只能拿民間自辦都更案實施者圓富建設所提供的微薄的補償金(金額詳後)含淚遷離現住所,未來有沒有地方住、要住哪裡,政府不會管你,實施者(建商)更不會鳥你,全得自己想辦法;是因身分階級不同,才造成這樣的命運大不同嗎?


 


按公辦都更案能不能推成功,完全操之在台北縣政府之手,因為方法策略完全是他們提的,住戶實無權置喙;不周延的策略,當然就不能成就事功。令人不解的是,既是台北縣政府主動找住戶推都更,還說可以「舊屋1換新屋1」,卻又為何不採一個可將之推成功的策略方法呢?


 


三重大同南路都更的結果是:所有現住戶要離開現住戶,財團要蓋豪宅,請問這樣的都更案,其公共利益究竟在哪裡?如果當初公辦都更能成功,蓋的房子就會平實的多,格局也不會豪大化,那對一般買屋大眾是更有利的。


 


政府為激勵建商投入都市更新事業,已給了實施者融資容積獎勵稅捐減免等優惠,現在內政部營建署為加速都市更新的進行,更為實施者安排了一次又一次的輔導會議,這樣的行政指導怎沒用到都更戶上,特別是因為都更的推行招致即將、或恐將失去已經住了好幾十年、乃至好幾代的家園的都更難民身上呢!跟建商比起來,都更戶無論是在都更法規或經濟力等方面的資源更顯貧乏,實更需要政府的輔導和協助:即為住戶做都更法令宣導,輔導其注意都更相關法律陷阱,和協助其貸款以支付重建相關費用等。


 


要是當初台北縣政府有做好行政指導 (指導對象包括:最佳投資人即實施者、地主、現住戶等)那麼我們三重大同南路的公辦都更案又怎會被撤銷、怎會推行失敗。最近我看了當初公辦都更案實施者樺福建設告台北縣政府敗訴的行政訴訟裁判書(裁判字號:96,,395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953)才知北縣府在本公辦都更案推行過程中,不但沒適時給予其最佳投資人樺福建設行政指導,竟還處處找其碴,說其所提供的住戶同意書有代簽情形(如先生代太太簽等),且沒附住戶繳水電費、完稅或戶籍謄本等任一證明等瑕疵。按這些問題其實都是小事,都是可補正的,但北縣府偏不給其補正機會,還說其逾期送事業計畫書正顯其執行力有問題,已不適任,故撤銷其最佳投質人資格。另一方面更新基地拍定人亞青建設余建華又找李國樑(此人我們很多住戶一開始都誤以為他也是一名現住戶,其實他並不是現住戶,他是現住戶的親戚,之所以會發生誤認情事,實在是因為更新基地有3100多坪,住戶有110多戶,實難每戶都互認得)跟住戶說其不願意配合政府繼續推公辦都更,要住戶撤銷公辦都更案跟他合作民間自辦都更案,說會提供住戶比公辦都更案更好的條件(按公辦都更案方案一舊屋1換新屋1,方案二是拿補償金離開),住戶答應了,沒想到余建華在其一成為土地所有權人後,竟沒知會住戶一聲,就馬上將土地轉賣給圓富建設的特別助理余玉梅,這一轉賣,就賺了價差16千多萬元。余建華不但不信守與住戶合作推民間自辦都更案的承諾,竟反過來向一些住戶索討其所謂住戶不當得利的地租。目前圓富建設是本更新基地的新地主兼實施者,圓富建設不肯讓住戶現地安置,要住戶拿補償金離開(商業區1樓部分每坪補償15萬元,住宅區1樓部分每坪補償10萬元,2樓部分則每坪補償3萬元,3樓部分則不補償;這樣的補償金,根本不可能在台北買到房子居住),凡對實施者圓富建設有異議的、或對其都更事業有妨礙的,圓富建設就對之提「塗銷地上權」或「拆屋還地」的告訴,目前還有「拆屋還地」訴訟還在進行中。


 


●為何北縣府在推本公辦都更案時,不告知住戶更新基地大半以上都已遭法院查封,隨時有遭法拍之虞?


●為何公辦都更案實施者樺福建設,要買下更新基地債權人的債權,待清償期到時再向法院聲請法拍之?


 


要是公辦都更案剛在我們三重大同南路(按本社區基地90%以上係屬祭祀公業舍人公所有)推的時候,台北縣政府有告知現住戶說更新基地已遭查封,政府要透過公辦都更手段,協助住戶解決基地遭拍賣後,現住戶恐會流離失所的問題,我想住戶沒有人會反對公辦都更的;又基地遭拍賣後,如果台北縣政府願意來函告知或召集住戶說明基地遭拍賣後,政府自會有解決之道,要住戶不用擔心,住戶也不會聽信拍定人余建華的話而撤銷了公辦都更案,偏偏台北縣政府什麼也沒說,什麼也沒做,直到有住戶被實施者提告後,才警覺事態嚴重,便向北縣府陳情求救,沒想到北縣府竟說「本案已考量地主、住戶及實施者權益能兼顧,奈因過程中住戶遭拍定人利益誘惑,撤銷都更同意共識書,才使實施者比率不足被撤銷。本府已盡最大力量,維護住戶原地安置權益機會,但仍因住戶未能合作到底而失敗,實屬最大遺憾。(北縣府的這些話,不過就是卸責之詞罷了)還說住戶跟實施者的糾紛,事涉私權,要住戶自行與實施者協商解決,還說實施者可以透過安置舊違建戶得到獎勵,要住戶自行跟實施者爭取,但問題是:住戶跟實施者的地位完全不對等,實難有公平合理談判空間呀。


 


營建署會幫實施者開輔導會以解決其都更事業實施過程中的疑難雜症,營建署怎不也來幫住戶開輔導會,以解決住戶即將失去家園的問題?營建署輔導強者建商,卻忽視弱者住戶的作為,實令人很不以為然。


 


我們不反對都更,也願意負擔合理費用,但請別讓都更的結果,竟致弱勢住戶要失去家園,原本的社區也被拆毀消滅,都更的結果,雖然會增加國家經濟成長數字,城市也變美觀了,但更多人因此失去家園,更多人買不起房子(按都更重建後的房子有豪宅化傾向,不是一般受薪階級所買得起的),社會貧富問題將愈來愈嚴重(按犧牲弱勢住戶權益,以成就實施者的都更大事業,而加重社會貧富懸殊問題,實不符社會公平正義觀感,也看不出其公共利益在哪裡),這些對國家、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一時雖難以計算出來和看出來,但卻為往後的社會問題埋下了種子,遲早是會爆發的。故請政府不要短視的只看都更好的一面,其有害的一面,也請正視之。


 


許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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