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都更產權糾紛 民眾求助無門 新聞連結(聯合影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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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黃秀源主秘竟說舍人公地當年債權怎麼演變,他們也不清楚 。
還說居民被告是私權處理程序 ,與都更公法程序無關 。
舍人公債權(假債權)怎麼演變,都更處本不必知道,也不必管。
(又 舍人公於77年間由神明會被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乃係三重市公所行政疏失所致,雖然三重市公所行已於97年8月14日 撤銷該核發「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全員證明」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然為時已晚,蓋此時舍人公地已遭法院拍賣再轉手,當初有向三重埔舍人公地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買地但沒完成過戶程序居民權益所受損害,竟致求償無門……)
都更處只需好好監督其所公開評選出來的最優投資人樺福建設有沒有把公辦都更做好即可。
又黃主秘怎不說,是北縣府所公開評選出來的最優投資人樺福建設去聲請法拍更新基地 ,才導致本公辦都更案沒推行成功,和衍生爾後居民被迫遷的惡果來的呀。
原來政府就是這般推卸責任的……
補充說明:
(1) 公辦都更的法源是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公辦都更沒有同意門檻的問題。(江中信《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專書可資參照)
如果北縣府要居民簽署同意公辦都更共識書是為要凝聚居民共識,那北縣府就直接跟居民說一聲嘛,何必在更新基地遭法拍後,再來找共識書的碴而不給予有瑕疵共識書補正的機會,才在說居民同意公辦都更戶數沒達75%多數決門檻,而惡意中止本公辦都更案。(按公辦都更方案一北縣府提供原住戶舊屋換新屋、1坪 換1坪 之條件)
又如果北縣府要居民簽署的同意公辦都更共識書有瑕疵的話,那土地拍定人亞青建設余建華指派乙區一名居民的外孫李國樑遊說居民簽署撤銷公辦都更的「緊急聲明書」,也同樣會有瑕疵的,因為簽署者是同一批居民。然北縣府竟認定居民簽署的撤銷公辦都更「緊急聲明書」沒瑕疵已達多數決門檻,而惡意中止本公辦都更案。北縣府對「同意公辦都更共識書」和撤銷公辦都更「緊急聲明書」持的是兩套認定標準,實不符平等原則,有違行政作為該有的程序正義。
按是拍定人說他是新地主,不願配合北縣府繼續推公辦都更,遊說居民與之合作民辦都更,居民心想誰推都市更新都無妨,只要能讓原住戶繼續住在原來的地方就好了。沒想到,拍定人達到叫居民撤銷公辦都更的目的且已正式成為土地所有權人後,竟不顧先前對居民的承諾,立即將土地轉手(馬上賺取上億元價差之暴利),而不管居民死活。早知拍定人會騙人,那居民就該先與之簽訂權利保證書才是。新地主(即現在本社區民辦都更實施者圓富建設的特別助理余玉梅)對於不願拿補償金遷出的居民陸續提起「拆屋還地」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地租租金之民事訴訟。這個都更過程中,到底誰才是真正「不當得利」者呀?!
(2) 北縣府實該為其所公開評選出來的最優投資人樺福建設為何要去買下偽舍人公地管理人林東卿的假債權人洪錫欽的假債權、再去向板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法拍本更新基地的不當作為做說明,這個問題最遲在丙區居民房屋遭強制拆除時,定要要求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公開說清楚講明白。
新北市府都市更新處也該為這個規劃不周的三重大同南路公辦都更沒推行成功致本更新基地上有百多年歷史的聚落遭拆毀、居民流離失所,甚至慘遭後來民辦都更實施者提告致歉,和負起相關行政疏失責任來,即為後續居民現地安置相關事宜提出具體有效補救措施來。